展馆规章制度
一、签约、审批与入场 1、展会主办(承办)单位必须具有政府主管部门及相关组织机构的有关展会批准文件,与会展中心事前签订展馆租赁协议,明确展会要素和双方权利、义务、责任。 2、根据展会的不同性质和规模,在进场布展前须办理相关报批、备案手续: A、公安、消防部门审批 主办(承办)方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填写《举办大型活动申请表》,申请时应具备的主要文件: (1)展会上级批文; (2)承诺书 (3)申请书 (4)大型群众活动申报表; (5)展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承办方营业执照复件印 (7)展会总体方案 (8)展馆租赁协议 (9)展会安全管理协议 (10)场馆消防验收意见书及合格证 (11)安全保卫方案及停车预案 (12)消防应急预案 (13)保安协议 (14)展会平面图 B、其他相关部门的相应手续 3、主办(承办)单位必须为该展会项目购买展会责任险(每人赔偿限额不少于30万),加强对参展商、搭建商的督促和管理,参展商、搭建商必须在上述部门批准、备案的规定和范围内运作。 4、展会配套服务经营权属嘉兴国际会展中心,主办(承办)单位邀请其他企业为展会服务,应事先经得会展中心同意,并在租赁协议中阐明。 5、展位搭建除特装外,所有的标准摊位由会展中心统一搭建,以便于管理。 6、参展商代表进场前,必须先到组委会办理报到手续,领取相关证件后方可入场。进场、布展、展出、撤展期间需佩带统一证件。 7、参展单位应根据组委会的日程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内布展、撤展,在指定地点展示交易;如需提前进馆布置或协议规定时间外加班的单位,须事先与主办(承办)单位联系,并在会展中心现场服务处交纳费用、办妥加班手续。 8、布展搭建申请手续: (1)参展单位的展位平面图应于布展十五天前提前交会展中心营销部审定,摊位搭建和拆除应严格遵守现行的消防安全规定及会展中心展位搭建和拆除的有关管理规定(见第三条)。 (2)特殊装修的展台,主办(承办)单位应通知施工方在布展前15天,将展台设计、施工图纸、水、电、气使用分布图交会展中心营销部审核,经批准并交纳相应管理费后方可进场施工。 (3)展位搭建单位须具备相应的搭建资质,特殊工种施工人员须持有效证件。搭建单位应在进场布展前办理好相关手续,所有施工人员须凭证出入场馆。 (4)使用展厅外公共区域的展会,应由主办(承办)单位事先与会展中心营销部联系,办妥相关手续。 二、展馆设施使用要求 1、展馆楼面负重 一层展馆:2吨/平方米;一层展馆内的地下室区域顶部承重能力为0.3吨/平方米;二层展馆:0.3吨/平方米;一层西厅:3吨/平方米;室外展场:3吨/平方米。展品若有振动操作的上述地面负重能力减少50%。展品运输、安置、展品操作等应考虑上述楼面负重能力。 2、电梯 (1)自动扶梯和客梯:展馆自动扶梯和客梯仅供运送参展商和观众公众使用,而不能用于运送货物。 (2)货物电梯:展品及大件货物仅可通过货物电梯(须在电梯承受范围内)进入各楼层展馆。 3、空调 主办(承办)单位要求使用空调设施的,须提前一天向会展中心营销部提出申请。 4、电器安装 (1)会展中心为所有标准摊位的照明及电源安装提供服务。需24小时供电的电器必须事先向会展中心现场服务处提出申请。 (2)需延时供电、供气、提供电话的,必须事先向会展中心现场服务处提出申请。 (3)电器线路、电器设备的安装,应向会展中心现场服务处提出申请。 (4)敷设的电线,应采用护套线并套PVC管,其接头必须采用专用接头连接,不得使用花线,横跨通道的电器线路应有过桥保护。 (5)碘钨灯等高温灯具、霓虹灯具不得擅自安装,霓虹灯具的底部安装高度不得低于2.5米,并需经会展中心现场服务处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6)室外的电器照明设备都应采用防潮型,落实防潮等安全措施。 (7)每个标准展位,配备普通照明用电,如超出应事先提出申请。 (8)每个标准摊位的音响应低于70db。 三、摊位搭建 1、主办(承办)单位应严格要求搭建单位规范施工,不得对展馆造成任何损坏,不得改变或影响展馆的建筑结构。凡发现损坏财物的,经会展中心现场服务处估算后由展会主办(承办)单位全额赔付。 2、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展馆内施工、搭建或拼装。不得改变大楼地面、墙、门窗或建筑物其它部分的结构。不得在展馆内的任何部位钉钉子、扭螺丝或钻洞。 3、会展中心仅允许使用可擦洗的粉笔、即时贴或地毯胶在展馆地面上标识摊位位置,禁止使用其它涂料、封箱带等有残留性的材料在地面划线。 4、会展中心仅允许使用非残留性的单面、双面布底胶带将地毯和其它覆盖物固定于地面,不允许在石质地面或墙面上使用粘胶物。主办(承办)单位应负责除去所有在租用区内的胶带、粘贴物和残留标记。对因使用未经批准的胶带或粘贴物所造成的对建筑物的损害补救工作,其费用由主办(承办)单位全额承担。 5、展品和展示材料的主要油漆工作不允许在会展中心展馆内进行。但在布展期内,允许在展馆内对展示材料进行润色修补性的油漆工作,且上述工作须采取必要的安全预防和保护措施,这些措施包括: (1)油漆工作于通风处进行。 (2)使用无毒油漆。 (3)地面应覆盖衬纸或塑料膜。 (4)不在会展中心内或会展中心周围冲洗油漆物。 主办(承办)单位应负责由于油漆工作而导致对会展中心场馆的任何损害,并承担修复费用。 6、严禁在展板上使用即时贴、封箱带、胶水等有残留性的粘贴物,严禁在展板上钉钉子、扭螺丝或钻洞、涂画。 7、严禁参展单位在消防设施、监控设施、空调排风口和场馆通风口的地方搭建隔离物、展板或堆放任何物品。 8、搭建摊位使用的材料应为非易燃物,且燃烧扩散率不低于2级。 9、不得在通向出入口的过道放置障碍物。在展会期间观众进入租用区域的时候,所有出口不得锁住。 10、严禁在消防卷帘门下面搭建、堆放物品,搭建物与卷帘门轨道必须预留0.5米以上的空隙。 11、展馆顶部消防、通风、空调设施上或灯具、桥架上严禁系挂物体。 12、主办(承办)单位应在指定区域悬挂、粘贴展示促销广告,并按会展中心规定交纳相关费用。会展中心保留拆除租用区内所有其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广告、标记的权利。 四、消防、安全 展会安全工作本着“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承办)单位统一安排部署,并向公安、消防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主办(承办)单位在展会期间应设专人负责安全防火工作,遵守并督促所有参展单位、布展单位严格执行会展中心制订的所有安全规定。 1、主办(承办)单位应遵守并确保其所有代理商、雇员、承包商和参展商严格遵守国家现行的消防法规及会展中心的有关规章制度。 2、保证会展中心内部及其四周的防火通道畅通无阻。 3、下列各项内容必须获得嘉兴市消防部门的书面批准方可使用。 (1)作为展品展出或使用的任何加热器、铁烤架、发热器或明火装置、蜡烛、灯笼、火炬、焊接装置及其它发烟物质。 (2)展示和使用任何可能被认为危险的电气、机械或化学装置,对有疑问的装置或该装置可能被视为危险物的,应提交有关监管机构批准。 (3)有毒或危险物品,包括易燃液体、压缩气体和危险化学品。 4、应保证一切消防设备系统、空调通风口、电梯火警拉线处、室内照明装置和监控装置不能受阻碍。 5、展馆内严禁吸烟,如要吸烟者请到会展中心指定的区域或室外吸烟。 6、危险物 (1)除经过中心和有关政府部门的书面允许外,不得在展馆内使用爆炸物、石油和易燃、有毒及腐蚀性物质。 (2)放射性物质严禁带入展馆(展会开幕前一个月获得中心和有关机构的批准除外)。 (3)在任何时间,经批准放于租用区域或摊位内的固体或液体库存不得超过其1天的使用量。剩余物应置于适当容器内,且封存于政府主管部门和会展中心同意的地点。 7、压力容器 (1)主办(承办)单位应负责对存放氦、压缩气、氩、二氧化碳或任何其它压力媒质的压力容器的合理贮存运输。 (2)主办(承办)单位应将受压容器放置在中心指定的位置。 (3)所有带入中心的压力容器和设备应遵守有关安全标准和规章。 8、演示、操作展品 (1)机器运行时所有运行的机器均应安装安全装置,只有当机器被切断动力源时,这些安全装置才能拆除。 (2)运行的机器必须与参观者保持相对安全的距离,并建议使用安全防护装置。 (3)演示机器、器具,必须在展位上进行并由合格人员操作,运行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开现场。 (4)参展商没用采取充分的防火措施,不得使用发动机、引擎或动力驱动机器。 9、展品和私人物品的保管 未委托会展中心保管的所有物品被盗,中心概不负责。 10、紧急疏散措施 (1)主办(承办)单位及其人员应学习遵守紧急疏散措施。 (2)在紧急疏散时,主办(承办)单位应服从会展中心工作人员的统一指挥。 (3)主办(承办)单位必须严格限制观众人数,一般以展馆租用面积每天5平方米1人的标准计算。 11、主办(承办)单位应确保其工作人员受过消防安全知识训练,熟悉火警警铃触点、消防栓、灭火器和安全门的位置,能正确使用中心提供的消防急救设施。 12、出于安全原因,所有公用设施的安装和连接,包括电、给水、排水和压缩气必须事先与会展中心营销部联系,由会展中心统一管理和服务。 五、其他 1、主办(承办)单位办公场所: 主办(承办)单位可在事先向会展中心营销部申请租用组委会办公场所。在会展中心公共区域或其它位置搭建临时签到处、设置指示标志等,应事先经会展中心同意。 主办(承办)单位租赁领取的所有钥匙应于场地租用期满后归还会展中心现场服务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主办(承办)单位配制钥匙,不允许在会展中心内安装或拆除永久性门锁。 2、广告:会展中心拥有中心内部及建筑周围地区的广告管理权,主办(承办)单位可要求使用上述空间中的广告位进行广告或宣传并按报价付费。广告制作、发布以及有关细节请与会展中心营销部联系。 3、保洁服务:会展中心提供一般垃圾处理服务。对于大量或特装的垃圾处理,应由参展单位自行处理。展馆公共区域和主办(承办)单位办公区域的一般清洁工作由会展中心承担。 4、物品租赁:会展中心有展具、电器等供参展商租赁。询价及租用物品请与会展中心现场服务处联系。 5、餐饮服务:会展中心内食品和饮料等商品供应,由中心指定的供应商供应。 6、货物交递:会展中心不代理主办(承办)单位或参展商接受货到付款的服务。如需代理货物托运由主办(承办)单位向会展中心营销部事前提出申请。 7、禽兽动物展品:未经会展中心批准,各种爬虫、鱼类、鸟类或其它禽兽动物展品不得擅自进入展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