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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主办方

大型活动安全责任书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914日由国务院第505号令公布,并于2007101日起施行。

依据公安部《条例》规定,凡举办大型活动的承办者必须签订安全安责任书。

1.谁举办,谁负责。承办者要对展览活动期间的安全负全责。

2.公安机关依法对展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公安机关提出整改意见,要及时整改。凡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后果自负。

3.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和展馆规章制度。

4.国际展览活动,包括港、澳、台地区。承办者要对其展牌名称,展品商标、广告内容等严格审查把关,凡涉及敏感的政治问题,即使采取措施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5.举办各类展览展销活动,承办者必须派驻足够的保安人员并定制详细的保安方案。

6.加强对参展商、搭建商的督促和管理,参展商、搭建商必须在公安备案的规定和范围内运作。

7.落实参展责任制。承办者要对参展商进行安全防范教育,看好自己的摊,管好自己的物,凡贵重物品必须投保,责任自负,安全自负。

8.确保参展商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杜绝假冒伪劣,食品类展品确保展品安全卫生。


                                      承办者:

                                          

 

大型活动安全责任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