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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印信管理制度

发表于:2014-04-04 浏览人数:

 

 

1、协会印章包括协会公章、财务章等。
    2
、协会公章和介绍信由秘书长、财务负责人分别管理使用,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

3、除协会文件、财务报表等日常事务可直接用印外,其他证明、资料等用印,须经协会负责人审查批准并作好用印登记。

4、不得在内容不全的协议(合同)、资料上用印,多页协议(合同)资料要盖有骑缝章。
    5
、对外联系工作的介绍信可经秘书长同意后使用,不得出具空白介绍信。
    6
、印章必须与落款一致。属“代章”性质的应该注明“代章”两字。
    7
、印章未经协会负责人同意,不得携带外出,如经同意携带印章外出,携印人要保证印章安全,及时归还。
    8
、印章存放应有安全防范措施,谨防丢失和盗用。
    9
、如印章丢失须立即报告公安部门备案,并以登报或信函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声明遗失期间盖有丢失印章的任何文书无效。
    10
、如印章因磨损原因需重新刻制,应由协会出具证明,经协会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