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制度
发表于:2014-03-04 浏览人数:(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的执行机构,职责是在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负责。为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嘉兴市会议展览协会章程相关条款,制定(常务)理事会议制度。
第一条(常务)理事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探讨和处理协会重大事务,审议表决协会制度、计划、提案、建议以及选举等相关事务。(常务)理事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召开。
第二条(常务)理事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组成,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条 遇特殊情况会议可及时采用通讯形式,或临时提前召开,会议采用电话和书面等方式通知。
第五条 (常务)理事重大会议采用电话、QQ群及书面方式提前通知,通知中须告知会议事由、议事内容,遇特殊、重大、紧急情况除外。
第六条 (常务)理事会议,可邀请名誉会长、政府主要领导、相关部门和主管单位出席会议,指导工作,但不参与表决。
第七条 (常务)理事会议原则上不得请假,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须征得会长同意。
第八条 (常务)理事会议坚持团结、紧张、严肃、活泼的会风会纪,确保会议高效、务实召开。
第九条 本制度经第一届第一次(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