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展协会 >>规章制度 >> 正文

规章制度

嘉兴市会议展览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发表于:2014-03-04 浏览人数:

第一条 为规范嘉兴市会议展览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嘉兴市会议展览协会章程》及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员大会由嘉兴市会议展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全体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由本会全体会员推选的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产生及数额规定。本会采取会员代表大会制。会员代表须采取层层民主推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会员总数超过15家以上30家以下时,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2;会员总数在30家以上50家以下时,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3;会员总数在50家以上100家以下时,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4;会员总数在100家以上时,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 15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选举均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社会团体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会费收取标准、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必须达到23以上,其决议须经到会全体会员(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凡是有选举事项和重大表决事项的,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会前监事必须对会员(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合法有效性。

第八条 凡选举或修改章程、修订会费收取标准的,均采取差额选举、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记录),并由监事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会员代表)公告,并抄报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

第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