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发表于:2014-04-04 浏览人数: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协会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保证协会会计档案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其在协会自身管理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其他会计凭证等。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帐簿、其他会计账簿等。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三条 对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财务部门应在次年三月底前将会计档案收集整理完毕,具体要求:
1、会计凭证按月定期整理装订,并粘贴凭证封条、盖上封章。
2、会计账册在年度结束后整理,银行存款账、现金目记账、银行对账单及银行余额调节表、总账应单独装订,各种明细账应顺序编号并填写卷内目录,装订成册。
3、会计报表按月整理,按月(季、年)装订,年度报表单独装订成册,装订前均要编序号和填写目录。
第四条 会计档案在年度终了后,可由财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后由财务部门编造清册,移交秘书处统一保管。
第五条 会计档案做到专人管理,存放有序,查找方便、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坏、散失和泄密。
第六条 会计档案应当积极为本单位提供利用。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外借。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七条 撤销、合并单位有关会计档案的管理。撤销、合并单位会计档案,应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办理有关交接工作,编造移交清册妥善保管会计档案。
第八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单位的各种会计档案应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期限保管管理。
第九条 会计档案的销毁。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处理的,由本协会秘书处会同财务提出销毁意见,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协会负责人批准后,由秘书处和财务人员共同监销。监销人员在销毁前应进行清点核对;销毁后应在销毁清册上签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协会领导。